蘋果日報2022/01/08

前言:父母一旦逝世,原有獲得授權管理帳戶存款的委託隨即終止,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,不得任意動用或支配帳戶內的錢財,依法父母逝世當下,所有存款就成為遺產;但是在實務面上,經常發生繼承人在父母剛逝世後,緊急將其帳戶內之存款提領出來,作為辦理喪葬相關費用,但是此行為可能被其他親人控告刑事上之竊盜、詐欺、侵占、偽造文書民事上之侵權行為、不當得利等罪名

根據報導《名嘴全嘉莉領亡夫存款72萬 遭女兒告詐欺賠283萬》,醫藥記者出身的名嘴全嘉莉,在丈夫陳萬達逝世後,提領丈夫存款72萬元,卻遭陳萬達女兒提告詐欺,檢察官認定她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即提領丈夫存款已觸法將她起訴,事後全嘉莉拿出283萬元與女兒和解換取撤告,台北地院判她4月徒刑,可易科罰金12萬元,緩刑2年。此類案件層出不窮,不少民眾因而官司纏身,應當如何才能趨吉避凶?

近日有位朋友也提到生平第一次被告,因為照顧生病的母親,在母親逝世後為了辦理喪事的相關費用,將母親帳戶內的存款領出來支應,卻被弟弟控告侵占、偽造文書,大嘆辦事做事的有事,不出錢不出面照顧雙親的沒事。

記得相類似的情況是李艶秋母喪,李家二哥李金水指控大哥李金桂及大嫂在母親逝世後偽造文書、盜領母親存款;李艶秋看不下去指出:大哥所領的錢都用在支付母親喪葬費用,反而李母逝世前幾乎全是李艶秋與大哥在照顧,二哥鮮少分擔責任。法官認為李家大哥夫妻是「貪圖一時方便」才冒名盜領李母存款,但不忍看到兄弟間手足相爭或關係破裂,判決各3月徒刑,可易科罰金且緩刑2年。

最近發生多起因父母逝世後,子女持存摺、印章提領父母存款以因應醫療費、喪葬費等支出,但卻遭其他兄弟姊妹提告民、刑事案件,依《民法》第1148條、第1151條規定: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。亦即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,自當由全體繼承人為之,不得再由他人以其名義代為法律之行為,也就是説父母一旦逝世,原有獲得授權管理帳戶存款的委託隨即終止,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,不得任意動用或支配帳戶內的錢財,依法父母逝世當下,所有存款就成為遺產;但是在實務面上,經常發生繼承人在父母剛逝世後,緊急將其帳戶內之存款提領出來,作為辦理喪葬相關費用,但是此行為可能被其他親人控告刑事上之竊盜、詐欺、侵占、偽造文書民事上之侵權行為、不當得利等罪名。

提領遺產辦喪事是生活上的小事,卻可能成為自身首宗官司的大事,徒增困擾與煩惱,不可不慎,縱使出發點是善意,也的確將錢支付在父母的醫療費、喪葬費,但貪圖一時的方便,即可能惹禍上身,最佳的方式就是取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後動支,政府相關單位亦應加強宣導,可減輕司法單位的負擔,更避免讓善良的民眾掉入陷阱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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