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人較為傾向美國那套做法,只要有人侵入自家,殺了那個侵入者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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屋主勒死竊賊是「防衛過當」?這種論點根本是「紙上談兵的書生之見」
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
美國的「堡壘原則」其實才是法律有具體考量屋主與竊賊攻防的現實面後,所制定的合理原則。
相反的,台灣法律所奉行的卻是一種書生坐在冷氣房,完全抽離現實脈絡的一種架空正義觀。
關於最近小偷行竊被屋主勒死的事件,引發了社會上的廣泛討論。目前比較受到矚目的有呂秋遠律師的意見,以及沈伯洋律師的〈【撲馬想想】屋主勒死賊,賊嚇死台灣〉,還有公視新聞議題中心訪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的〈【說法】勒死小偷是正當防衛?〉。上述幾篇主流觀點,都是傾向屋主確實防衛過當。然而與這些主流觀點不同,我不認為這次的事件中,屋主格殺竊賊有何不妥。
在談我的論點之前,我想先來談在數個月前我與一位朋友閒聊的經驗。當時正好發生了鄭捷在北捷屠殺旅客的事件。我這位朋友從國中開始練跆拳道,大學練柔道,出社會後則練詠春,練武也有近20年的經驗。
我跟他說:「要是你遇上這件事,死傷可能就不會那麼慘重了吧。」他卻回我:「要是我在那車上,除非鄭捷真的出手攻擊我,不然我絕對作壁上觀,不會出手。」因為這位朋友不是冷漠的人,平常也很關心社會。因此我大驚反問:「這是為什麼?」
朋友回答:「在那種狀況下出手搏鬥,唯一確保安全的情況,只有打到鄭捷沒有任何反擊能力。但這只有當場把鄭捷毆死,或是把他打成重殘才辦得到。但以台灣現在的法界觀念,這麼做絕對會被判成防衛過當。弄不好要吃殺人罪,最輕也會是過失殺人或過失傷害。而像我一個領薪水的上班族,要是被判過失傷害好了,不管刑度怎麼樣,一背了刑事前科,我的工作立刻玩完,前途全毀。」
而當時我私心認為台灣法界或許如此,但民間社會斷不會如此顢頇,為了這件事我還跟他辯了半個小時。現在想想,反而是這位朋友料事如神,我則是把事情想的太過幼稚美好。
關於呂秋遠律師的意見,因為是依據現行的台灣法規來論斷,因此我不打算做出什麼批評。因為值得批評的不是呂律師依據當下法律作出的判斷,而是當下的這些法律根本有問題,必須要靠民間「推動修法」才能解決。
但在現行法條之外,從觀念上去談屋主防衛過當的言論,就是我要批評的重點。因為這些論點根本是「紙上談兵的書生之見」。
例如這些人最愛引用的「比例原則」。這種觀念用在審判時對罪犯量刑,是很恰當的應用。但要是要求與匪徒格鬥中的當事人必須遵從「比例原則」,也就是反擊應該只能根據對手對你造成威脅來對應;則根本是一個脫離現實的要求。
因為審判是「靜態」的,所有事實都已經發生,你當然能坐在那裡仔細權衡,想一整天都沒關係。然而格鬥的當下是「動態」的,當前情況可能依據任何變數而發生各種不同的後果,因此根本不可能在幾秒鐘之內做出什麼精確的比例原則判斷。
例如桑德爾(Michael J. Sandel)可以花兩個小時的演講時間去談「火車難題」(就是什麼兩條鐵軌一邊有七個小孩,一邊有一個,你是列車長你打算撞死哪邊的問題),但在格鬥現場,你可能只有不到十秒的時間去讓你下判斷。
而且「火車難題」還是一個相對單純的抉擇,因為變數根本只有「兩個」,但牽涉到的價值衝突就可以讓桑德爾賺到兩個小時的演講費。而今天你在跟竊賊格鬥時,你要考慮的變數,還有背後承載的各種價值衝突,絕對比火車難題複雜的多,台灣的法律跟法學大師,卻要求你要在十秒之內,做出哲學大師都可以寫出數十篇論文來分析的決斷,根本莫名奇妙。
例如這次的案子,台灣法律至少就要求屋主必須要先考慮「屋主自己的武學基礎跟小偷的差距」、「小偷有沒有拿凶器」、「出招可能造成的結果與小偷的犯意之間的比例原則」。而在現場,那位屋主還有懷孕的妻子在旁。所以屋主除了要在十秒內,回答這些法律系學生在六十分鐘內可能都還寫不完的考試題目外,還要承擔妻小隨時可能受到傷害的精神壓力。
甚至有論者認為在考量反擊正當性時,要對竊賊的「身分符碼」、「階級背景」所反映出的「社會刻板印象」進行反思。請問今天屋主到底是在捍衛家人,還是在考牛津大學的PhD?
而且要求屋主當下考慮「屋主自己的武學基礎跟小偷的差距」、「出招可能造成的結果與小偷的犯意之間的比例原則」在格鬥現場更是一場笑話。請問屋主要怎麼確定小偷的武學造詣究竟到什麼程度?難道還要兩個人先交手,看看對方的路數是「洪拳」還是「鷹爪門」?看來在法界人士中,最符合「正當防衛」精神的,恐怕是我中午看的霹靂布袋戲。
旁白:素還真對上黑海森獄玄囂太子。甫接掌,雙方都運出三成功力,試探彼此根基。三招過後,雙方對彼此內力已有了解,試探已是多餘。
玄囂太子:素還真,下一招決定勝敗,看招~(還一邊出招一邊喊招式名,讓素還真能找出不超越比例原則的招數回擊,布袋戲果然是深富教育意義的優良戲劇。)
至於小偷的犯意,請問要怎麼確定?台灣這十年來有許多強盜殺人案,就是竊盜被屋主發現後臨時起意改變的。還是要屋主在格鬥開始前先問:「請問小偷大爺今天光臨寒舍是只要拿點盤纏呢?還是想與小弟較量兩招?還是非要來滅門不可?」等小偷回答之後雙方再動手。那萬一小偷不回答便先動手呢,那要算是哪一種?
例如這次現場就有屋主懷孕的老婆。你要如何排除小偷轉而挾持屋主老婆,甚至傷害的可能。法界人士當然可以在事後大言不慚的說:「小偷最後並沒有這樣做,我們不考慮沒有發生的事。」但在屋主下判斷的當下,這可是「可能發生的事」,請問你要屋主怎麼決斷?難道要他掐指一算?
再來,這次屋主所使用的鎖喉技,在柔道中這本來就是使人「暈眩」剝奪對手攻擊能力的招式。但屋主用力過猛,導致竊賊被勒死。這其實就說明了現實中的格鬥不是玩LOL還是魔獸世界,還有分什麼「攻擊技」、「暈眩技」、「控場技」,讓玩家可以依照現場需要,自由的運用;雙方還有血條、血量,去讓你算什麼樣的攻擊力道比較適當。在現實格鬥裡,不是什麼「武學大師」就能自由的收放他的內力。
這又讓我想起當時跟好友在談鄭捷的事件時,他談到:「其實對練武的人來說,跟沒學過武術的人過招,是最危險的事情。因為就連練武許久的人,要控制力道大小都很艱難。而沒練過武術的人,出招沒有邏輯章法,也沒有力道控制,是最難對付的對手。
所以武術界有一句老話:『盲拳打死老師傅。』遇到這種人只能把他打到毫無還擊的能力。但法界在裁量時,卻會要求有習武的一方背負控制力量的責任。所以練武的人真的遇到鄭捷這種人,只能盡量假裝沒看見。」
當時我覺得這只是託辭,但現在來看,我朋友對現實才是洞若觀火,料事如神。
更進一步,剛剛說的都還沒涉及更麻煩的「舉證責任」問題。也就是屋主可能還必須要在庭上找出證據,來證明他考量的依據。所以說美國的「堡壘原則」,其實才是法律有具體考量屋主與竊賊攻防的現實面後,所制定的合理原則。這反映出美國人在拓荒歷史中經歷無數次戰鬥所累積出的智慧。相反的,台灣法律所奉行的卻是一種書生坐在冷氣房,完全抽離現實脈絡的一種架空正義觀。
Photo Credit: Peter Gordon @ Flickr CC BY 2.0
責任編輯:翁世航
核稿編輯:楊士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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