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個討論讓我支持
服貿爭議 台灣人擔憂的是努力了幾十年的自由言論權被偷換概念剝奪掉
又要倒退成奴才時代
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lEn7LUGvAy8
對岸只要是公開的言論或表演,都要審核,都要許可後才可出現
我們台灣這一點根本就是寬鬆,因為我們有言論自由,但對岸式言論箝制,才會有審核這種事情出現
來我們這邊,他們的言論就算洗腦或顛倒事實,我們都不會管制
但我們過去那邊,就是審核、不通過、刪除,別想要有推展民主和言論自由的機會,穩輸的
最後我們就失去思考與發表的自由了,只能歌功頌德,歌功頌德它還要審核喔~不通過審核照刪不誤
在這種狀況下,智能正常也要怕事到不正常,還會有精神領域的成就發表嗎? 人都畏縮了,所以我才說會變奴才
另外 K律師寫的這篇分析 我覺得很有參考價值
從簽訂對象來看,
如果對方沒有履約誠意,或是履約能力,也不建議簽約,
因為,簽了也沒用,
我方遵守契約條款,對方拿一堆理由卡你,
變得遵守遊戲規則的人反倒成了傻瓜,這樣對嗎?
這樣的簽約對象,不合作也罷~
以服貿這個案件,
我方是一個自由國家,管制比較少,
對岸是一個專制集權國家,管制手段很多
對方進來,可以橫行無阻,
我方過去,對方一堆審批單位及潛規則在等你,
那協議裡寫互相開放,甚至對岸開放的項目比我方多,有意義嗎?
你以為對方開放了,過去做生意,才發現這要批准那要批准,那是哪門子開放?
而對方過來,則是肆無忌憚,無從管制起!
以陸資到台灣投資為例,
對岸投資20萬美金(大約600萬台幣),
可以過來四個人(是過來,不是移民),負責人*1 經理*1 專業人士*2
有幾個問題,
第一個,
這個投資的20萬美金,事後跑到哪裡去了,
以k處理公司案件的經驗,很難清查,
台灣很多公司,號稱資本額500萬元,
其實,公司有沒有那500萬元?不知道,
經濟部只知道,公司成立那一天,帳戶裡有500萬元,
隔天帳戶裡還有沒有500萬元?不知道!
公司法第9條規定得很清楚:虛報資本額,最重可以判5年有期徒刑,
但哪家公司負責人有因此這一條被關的?沒有~
因為經濟部沒有足夠人力去清查嘛!
經濟部對台灣人開的公司,控管都如此鬆散了,
還有什麼能力管到陸資來台後的資金去向?
以這樣的狀態,
我用同一筆20萬美元的資金,可以重複使用,可以開十家甚至二十家公司,
開10家公司,可以過來40個人,
開100家公司,可以過來400個人,已經是一個營的兵力勒~
至於官員說:這些公司來台後每年營業額要超過一千萬元,
也就是要真的有做生意才行,
官員大概不知道有一種叫做虛增交易數額的手法,
我開十家公司後,沒有實際交易,只互開發票,
要多少營業額,就有多少,幾億都行!
這樣的違法情事,
國稅局通常要花n年時間才會知悉,知悉後又要n年才會清查完畢,
查到又如何?
我再開幾家新的公司,再來一次,你玩得過我?
第二個,
台灣對於外籍人士來台工作,有蠻嚴格的限制,
其中有一條是薪資條款,至少要47000元,
也就是台灣希望來台工作的外籍人士,都是比較高薪的白領,不要藍領,
而這些隨著陸資公司來台的專業人士,並沒有這一個薪資的限制,
那要如何確保假白領真藍領的狀況不會出現?
另服貿協議裡,我方都沒要求,你陸資過來至少要聘多少台灣員工,增加台灣的就業,
只講對方可以帶幾個人過來,
這樣的規範下,
一家陸資公司,看得見的,是增加四個人的就業機會,還都是大陸人的就業機會,
這樣對台灣有什麼好處?
看不出來~
且外籍人士到台灣工作,健保部分是由雇主自行負擔,
但大陸人士來台灣工作,政府還要補助他們健保費,
然後勒,大陸人就可以用便宜的價格享受我們的健保,使用台灣高品質的醫療服務,
(還真的把大陸地區人民當成我國人民勒~)
這樣的雙重標準,道理何在?
也未見政府提出一個合理的說明~
第三個,
現行法規當然說對方過來不會拿身分證,不算移民,
問題是,哪天這樣的人多了,有一百多萬人,組成壓力團體或遊說團體,
要求在地合法化,他們也是台灣人,要取得身分證,要有投票權,
怎麼辦?
有一百多萬人的聲音勒~
那就修法吧,
如果在地合法取得身分證的人數超過500萬人,我們選舉還選得過人家嗎?
光是一個自然人移動部分,就有這麼多問題,
那我們的官員,好像楞頭鵝一樣,
不但低估對岸的管制能力,
連自己的管制能力到哪裡,都沒有想清楚,
我們怎麼相信,這樣的談判結果,一定對我方有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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