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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2-14

【星島日報報道】

來港工作的外籍家庭傭工入稟提司法覆核,

指入境處規定外傭需與僱主同住的政策違憲,

要求法庭聲明該規定屬歧視、不理性、違反《基本法》指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條文、

違反國際上禁止強制奴役的法律,

及剝奪基本的擁有安全及健康工作環境、休息、閒暇、假期的人權。

法官今頒判詞,判外傭敗訴,兼付訟費。

申請人是居於僱主家中的菲律賓籍傭工Lubiano Nancy Almorin,

於早前陳詞時指,同住政策令外傭未能分開工作及休息時間,

變相令外傭需要二十四小時候命。

另外,又指今次司法覆核不是要令所有外傭離開僱主家,

而是認為政府應給外傭選擇權。

申請人將羅允彤虐待Erwiana案列入案例供法庭參考,

指外傭是弱勢一群,或會遭受僱主毆打或性虐待,

而僱主傭工同住會增加受虐風險。

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表示,不認同居住在一起會增加虐待風險,

因為虐待的真正原因在於僱主,而非居住在僱主的家。

申請人又有提及根據基本法第25條:「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」,

認為有關政策是歧視,法官表示,外傭來港目的是提供家居僱傭服務,

條件是要居住在僱主的家,因此即使與其他外勞相比,外傭並非受到歧視。

法官強調,說到尾也是外傭的選擇,

如果外傭不能接受其他人入侵其私生活,大可留在家鄉,

或到其他地區工作,

又或者外傭來到香港才發現同住規定難以接受,

也可以提出終止僱傭合約。

法庭記者:潘琪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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