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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麗達,讓我想想。我會給你一個solution”
“Ok! waiting for your solution."(好,等著你的解決辦法)
放下電話,和助理笑了半天。不轉彎的老外,您慢慢想著先,我們去餐廳用餐了。
一個下午沒有聽見來自鄧飛克的聲音。
竊笑不已,不知他的腦子想破了沒有。微微有一絲同情了。
快下班了,郵箱裡有一封來自他的郵件。打開,見到如下內容:
以下是引用片段:
嗨,麗達!
經過思考。我給你一個關於員工遲到解決辦法的建議如下:
一,員工初次遲到,由他的部門主管和他談話,了解遲到原因,
如果是可以理解的客觀原因而非員工主觀願意,
那麼,請他計算出從他的家到公司至少需要的路程時間,
包括那些可能導致他發生遲到的情形在內。確保不再發生遲到。
二,員工再次遲到,由分管部門的分部副總與他談話,再聽其陳述理由。
若屬藉口,應嚴肅指出已經不存在可遲到的因素。
若屬意外,可給予善意提醒。
三,員工第三次遲到。由你與他談話,指出他的行為已經違約,給予口頭警告。
四,員工第四次遲到。由分部總經理與他談話,給予最後一次改正機會,並通知他沒有機會再一次遲到。
五,員工第五次遲到。表示已經無可救藥,直接到你部門,解除僱用合約。
祝好。
鄧飛克
哦,我的天!我親愛的德國上司,您讓我快要昏厥了!您願意饒了我們嗎?
哦,親愛的員工同志們,請你們萬不可再次遲到,
否則,多少個談話等著你,你不懼怕?估計你們的上司比你們還要害怕呢!
正哭笑不得間,鄧飛克先生來了第二封郵件。內容如下:
以下是引用片段:
親愛的麗達:
你作為人事經理,應該了解公司承諾給員工的工資是受法律保護的。
你沒有權力扣罰員工受法律保護的勞動報酬。
並且,你也不能違規代表公司錯誤行使你的權力,
你的錯誤行為給公司帶來了損害,造成公司在法律上的違法風險!
此外,你應該理解員工遲到有兩種可能。
一是由於客觀原因導致他們意外遲到,這是可以諒解的,不應該扣罰他們的工資,
我們不是不講理的公司,公 司的價值觀是尊重員工的。
這,你是知道的。二是,遲到是員工的刻意行為。
這意味著員工沒有履行他們的職責,違背了合約承諾。
這是必須向他指出來的,並且記錄在案,給予警告。
你應該明白的是,公司與員工的合約是嚴肅的並且受法律保護的。
雙方的承諾通過約定的條款得以確定。
員工同意這樣的工作時間,就是一個承諾,不應該遲到,
這是不可以討論和允許的。如果員工遲到就扣罰工資,
意味著他可以用錢買回他的工作時間,
而這工作時間是他同意由公司支配並支付給他報酬的。
那麼,是否 合約規定的雙方承諾都可以用錢做交易呢?
約定的事情就不可以改變,這是原則!
如果你不能正確地理解並按照公司希望的方式工作,那麼,你就是失職。
最良好的祝願。
鄧飛克
讀完這封郵件,沒有笑,我沉思了。
我的同事們也讀了,沒有人再說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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