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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【新青年文摘523】臺灣的煽顛罪是如何廢除的?


  臺灣煽顛(一)臺灣煽顛指35年《中華民國刑法》100條“意圖破壞國體、竊據土地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體、顛覆政府,而著手實行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首謀者,處無期徒刑。前項之預備犯,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國黨退台後,一百條是令老百姓毛骨悚然的法律,跟謀反差不多,一提就怕。

  臺灣煽顛(二)50年代之後,“刑法一百條”不僅讓臺灣島籠罩在“白色恐怖”的氛圍中,還成了戒嚴時期懲治“言論政治犯”的殺手鐧,像那些主張“親共”的人,對“反攻大陸”有微詞的人,動輒受到逮捕,國民黨外民主派人士形容這條惡法之惡,用了十個字:“槍斃數千人,坐牢數萬年。”

  臺灣煽顛(三)法學家們將“刑法一百條”形象地說成“言論內亂罪”,因“意圖”這兩個字,懲罰的不是客觀行為,而是主觀思想。

  臺灣煽顛(四)1991年,臺灣大學醫學院的李鎮源教授,去看守所探望兩個臺灣大學的畢業生,他們都是因為“刑法一百條”獲罪的。這個身為中央研究院院士的教授,由此萌生了“推動廢除刑法一百條”運動的念頭,回家之後,邀集三五好友,于同年9月成立了一個了“100行動聯盟”的組織。

  臺灣煽顛(五)1991108日,李教授領著“100行動聯盟”那幫人,在“國慶日”之前發動了抗議活動。他們領著老師和學生,跑到台大醫學院的大樓前靜坐,不吵也不鬧,就是要求當局“廢除刑法一百條”。李教授當時已是“中研院院士”。

  臺灣煽顛(六)他們宣稱,他們的行動模式,是“愛與非暴力”,弄得員警很難暴力以對,臺灣大學也公開表態,說靜坐是“校內事務”,反對員警插手,弄得國民黨當局狗咬刺蝟無處下嘴,只能緊張兮兮地死死盯著。

  臺灣煽顛(七)對峙的同時,談判也正在悄悄地地進行。100行動聯盟這兒,是陳師孟(陳佈雷之孫)等人,國民黨那邊是今天臺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(時任法務部長)等人。經過磋商,國民黨的談判代表說,原則上接受100行動聯盟的意見,雙方還簽了一份協定,認可使用非暴力的方式實現政治主張的行為。

  臺灣煽顛(八)法學博士出身的“法務部長”馬英九不同意,極力反對取消對“意圖”者的懲罰,但他不是首席談判代表,說話不算。國民黨談判代表簽下的協議,沒能取得國民黨高層的一致同意。上將出身的“行政院長”大為光火,保守勢力紛紛說“不”。雙方談判就此破裂。

  臺灣煽顛(九)1010日是國慶日,總統要閱兵,100行動聯盟決定以“反閱兵”的方式,予以回擊。1010日淩晨,軍警長驅直入,沖入校園,強行驅散靜坐示威人群。當時的臺灣大學校長孫震,也是國民黨的一個顯要人物,沖到立法院,公開表示遺憾,聲稱其“願意站在最前線與師生一起捍衛校園”。

  臺灣煽顛(十)陳師孟,比這個校長更大膽,做得更絕,這個時任三民主義研究院研究員的名門之後,為了抗議軍警驅散靜坐人群,公開退黨。陳師孟退黨引發的震盪,進一步引發了社會各界對“刑法一百條”的憤慨。

  臺灣煽顛(十一)半年後,隨著保守的行政院長的下臺,不得人心的“言論內亂罪”,被折中修改,加上了“以強暴或者脅迫”的字眼,意思是說,光有“破壞國體、竊據國土”的意圖還不能治罪,還得有強暴或者脅迫的行動,才能治罪。以和平方式推動政治變革,是無罪的。“言論政治犯”就此在台基本成為歷史

  作者:北鄉子

  (參考:“臺灣1991:別了,‘刑法100條’”,章敬平/文,20120831日,經濟觀察報;“國際法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則”,王慶海/文,載《法學研究》1999年第4期;“陳師孟與刑法100條”,邵立中/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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