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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、蘇金鳳/台中報導〕三信商業銀行許姓行員私訂作業規則,又拒收有油漬的五十元硬幣存款而被顧客 投訴,三信商銀認為許男的行為不符公司營業原則,將他資遣,許男不服提告,法官認為雇主未經懲戒而直接解僱,不符「解僱為最後手段性」之原則,判處雙方僱 傭關係存在。

法官稱未懲戒就解僱 與程序不符

判決書指出,三信商銀許姓行員在去年五月遭客戶投訴,拒收表面有油漬的五十元硬幣存款,此舉被媒體加以報導,致使三信商銀認為許男的行為已對公司聲譽造成傷害。

再加上許男任職已達二十年,卻私自訂定工作規則,例如客戶若是要換新鈔,必須事先告知,否則就算是金庫有新鈔也不給;而客戶若是要兌換零錢硬幣,必 須在上午來,若是下午來換就不肯。要求其他同事及顧客加以配合,服務態度不佳,經勸告仍然不改,不符公司「全心服務、從心出發」的營業原則,因而將他資 遣。

許男不服公司之決定,提起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」之訴,台中地院審理之後,法官認定依該公司「員工輔導管理要點」,許男的行為應先予懲戒,但公司卻直接資遣與規定程序不符,因而判處其資遣不合法,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。

三信商銀管理部經理黃光勳表示,金融業是服務業,只要不違法,員工便應該盡量方便顧客,也應配合公司作業,該員服務態度不佳已是長期累積的狀況,由 於是資深員工,因此一再勸告,並以引導的方式希望對方改善,但該員仍然不改,只好終止契約,而且資遣費還是用退休來計算。對於台中地院的判決,銀行予以尊 重,待收到判決書後,再討論是否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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